两地分居办理
一、适用范围:
我校夫妻两地分居,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政策条件的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A系列人员。
二、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基本条件:
采取条件办理和积分排序方式确定办理人员。
基本条件包括:夫妻双方一般应结婚一年以上,申请人应为所在单位有突出贡献人员或业务骨干、在京部系统单位工作满两年以上、户籍在京,且达到以下12个条件中的任意一条;配偶户籍在京外,目前为在职职工、待业人员或退休人员(不含外籍人员、全日制在校生、现役军人)。
两院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国家科技奖项获奖人员、奥运项目世界比赛冠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等,请单独联系人力资源部。
(一)学历学位类:(1)博士学位获得者;(2)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三年的人员;(3)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周岁并分居两年的人员;
(二)职务类:(4)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5)事业单位处级(六级)以上管理人员;
(三)职称类:(6)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7)取得中级职称满三年的人员;(8)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等级满三年的人员;
(四)奖励类:(9)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10)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11)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五)其他:(12)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多、年满35周岁且分居满两年的人员。
每位申请人均需计算积分值,并按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积分值包括加分项和减分项。加分项包括工作年限、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表彰奖励、结婚年限、住所等6项,减分项包括处于处分期内、申请人已办理过解决夫妻两地分居2项。
三、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并准备相关材料,计算本人的积分值,积分值大于等于65分者可于每年11月底前向人力资源部报送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基础材料(报送基本信息表、积分核算表,附件1至2)。晚于11月份报送的当年不再受理。
(二)学校审核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人力资源部审核申请人报送的基础材料并复核积分值,按照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公示并报送工信部人教司。工信部人教司审核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人在一个月内提交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全套材料,具体包括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办文材料清单、按照材料清单顺序摆放其他材料。申报人报送材料时需同时携带原件和复印件,工信部初审后原件退回。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的或积分核算有误的,暂缓办理。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材料并批复。在正式批复前,申请人与单位解除聘用或劳动关系的、申请人与配偶离婚的、申请人配偶工作所在地离开北京的,申请人应主动向人力资源部报告。批复后配偶或子女姓名、身份证号、户口迁出地地址或登记机关、户口迁入地地址或登记机关中,有任意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或登记有误导致无法落户的,请申请人说明情况,人力资源部将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四)到公安局办理落户。(1)申请人将批件原件存放配偶个人档案。(2)一般在批件签发后10个工作日左右,可以到北京市人口管理总队办理手续,建议提前拨打咨询电话确认是否可以办理,咨询电话是010-87680101(按2再按1),也可以到北京市公安局网站(http://ga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市内迁移”-“16 因工作原因调动办理户口准迁手续”输入身份证号查询,确认批件到达后再去办理。批件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3)申请人或配偶到北京市人口管理总队开具户口准迁入证明(一式三联),需携带批件复印件及申请办理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时所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准迁入证明有效期为40天,请务必在开出准迁入证明之日起40天内在北京完成落户。(4)持户口准迁入证明到京外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其他材料请咨询所在地派出所。(5)配偶持户口准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京内派出所办理落户,其他材料请咨询派出所,落户单位集体户的需先到单位户籍管理部门开具准予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个别省市可能有所不同),请务必在开出户口迁移证之日起30天内在北京完成落户。
(五)办理配偶档案进京。(1)明确档案进京后的存档机构,如果接收单位有人事存档权,则存档机构为接收单位;如果接收单位无人事存档权,则存档机构为与接收单位有存档协议的人才机构(具体可咨询接收单位人事部门)。(2)到全国人才办理档案进京,需携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件复印件,具体可咨询全国人才。(3)将档案从全国人才转移到存档机构。
四、材料要求:
各类材料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1. 基本信息表:信息必须与所提供材料保持一致,材料与材料之间的信息也需保持一致,逻辑相通,如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户口地址(户口和身份证地址可以不同)等。
2.京内方工作关系证明:提供就业报到证、聘用(劳动)合同、行政职务任命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等选其一。其中,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需体现到本单位工作时间且在有效期内,仅复印首页、第一页、包含工作期限和姓名页、最后盖章签字页(有续签的需提供续签页)。相关材料需能证明已在部系统在京单位工作满2年,如不能证明,需辅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只体现评审关系的职称证书和评审文件不能作为职工关系证明。
3.京内方符合条件情况材料:需按照政策条件要求逐一对应,学历学位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报告,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职务类提供任命文件;职称类提供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评聘一体的只提供职称证书即可,但需在来函正文中说明已聘);奖励类需提供奖励证书或奖励文件。
4.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提供京内方结婚证,若夫妻双方任意一方涉及再婚或复婚的,均应提供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登记机关页和双方信息页复印在一张纸上,双方信息应与户口卡一致。
5.京外方工作情况材料:根据京外人员身份的不同,按两种形式办理:京外方系社会在职人员的(指有干部身份,含暂无工作单位,但档案在政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和职业中介机构存放,涉及工作关系转移、工龄计算和社会保险接续的流动人员),按“工作调动”办理;京外方系城镇无业人员的(系指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不涉及工作关系转移、工龄计算和保险接续事宜的人员,或已退休人员),按“迁户”办理。
(1)按照工作调动办理,根据京外方的工作和档案地点不同分几种情况:工作和档案均在京内,提供在职证明和档案进京时的档案转递单、行政和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行政和工资介绍信有一即可);工作在京档案不在京,提供在职证明和京外存档机构的存档证明,且在职证明需明确档案进京后的存档机构;工作和档案均在京外,提供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不可以是档案同意接收函)和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不可以是档案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必须是法人注册地在北京的有效单位,如果通过名称无法判断所在地或是在京设立的分公司,需补充营业执照。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可以由人才中介机构代为存档。提供在职证明的需另附北京市社保缴纳记录(横表,不设打印期限)。
(2)按照迁户办理,提供无业证明和承诺书。其中无业证明需说明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即可。由京外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或乡镇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不含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业证明。相关部门无法出具的,可提供未缴纳社保证明或能够体现目前工作状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等。
6.随迁子女相关材料: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独生子女证)。随迁子女户籍需与京外方户籍在同一户口本上,首页仅提供一份即可。子女目前在京上学,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无法办理随迁,需先将户口迁回原籍。子女为18周岁以上在校生,提供在读证明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子女在国外留学的,须提供国外在校证明及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7.居民户口薄:按照京内方、京外方、随迁子女的顺序摆放,每个人都要包含首页、本人页和变更页(变更页无记录的不提供),每个人的尽量复印在一张纸上;夫妻任意一方户口中,服务处所、职业、婚姻状况等信息要与现状相符,逻辑相通;部分集体户口无法提供首页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中需注明详细户籍地址。
8.积分核算材料:工作年限材料,提供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有多段在京部属单位工作经历的,需提供每一段的合同和社保,并提供前续工作离职证明。学历学位材料,提供最高学历和最高学位证书及教育部学历认证和学位证明。职务职称材料,提供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或聘任文件。表彰奖励材料,提供奖励证书或奖励文件。上述材料具体要求参照本附件中前述相关要求,在前面相关材料中已提供的,不再重复提供。
9.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按照京内方、京外方、随迁子女的顺序摆放,正反面复印到一张纸上。现实表现材料,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需说明员工在本单位各方面表现情况,篇幅在500至2000字。
10.所有材料清单内包括的材料均为复印件,单面复印,请勿装订。
五、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部引聘调配室:米老师
邮箱:renshichu@bit.edu.cn
办公电话:010-68912334
办公地址:中心教学楼210办公室